​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

文章发布于:Oct 18, 2019



一、概念辨析


关于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关系,目前,学界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一致说",即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在立法意义上是一致的。 电子数据最先出现在法律文件中,此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版)中使用了“电子证据”这术语,并将其与视听资料并列,作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认可的证据种类。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等法律规定开始统使用“电子数据”这一术语,此后我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统一使用电子数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更加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这种新型的证据种类。因此,在法律界,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被等同视之。第二种观点是区别说,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电子证据肯定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体现了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共同特征;电子证据则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属于电子数据,但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成为电子证据,这是两个维度的概念。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法学和司法界的通用特例不能模糊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论述。


在《刑诉法》修订之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国内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中,“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均存在大量的混用的局面,“电子证据”的使用频率远超过“电子数据”。如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 [2005]161号)中既使用了“电子证据”也使用了“电子数据”,该规则第二条规定“ 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这些都显示了术语使用的混乱。在《刑诉法》修订后,司法解释与部门规范性文件均采用了“电子数据”统的术语,没有再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那些将其简单地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数字化证据或者音像证据的观点是片面的。与传统证据种类相比,电子证据又体现出以下特殊性:


(1)存在方式上,电子证据是通过信息中的某些特征值来记载电子信息内容的。数字化电子证据表现为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展现给我们看到的其他形式的“数据”,是因为计算机语言、编辑手段及编程方式等演绎的结果。


(2)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与传统证据有很大不同。例如,传统书证的主要载体是纸张、布帛及其他可写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借助于记忆等。


(3)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否则其内容就无法展示。


(4)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广泛地传播。这个特点使照片在几小时之内可传遍中国,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若用原始纸张载体,绝对不可能如此迅速、广泛。


(5)安全性上,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破坏,并且不易被发现,除非借助于计算机专家,才能找到破坏留下的线索。另外,原始书证被销毁后,就可能永远消失,而电子证据被删除、破坏后,却能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恢复。


如前所述,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态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证据种类,以材料说的观点来看,证据内容是“信息”,即案件事实的信息;证据载体是“数据”(数字数据或模拟数据) ,案件信息是依附于数据这载体上,再通过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解读出来。由于电子数据系依赖信息技术在电子设备中生成、存储、传输,因此电子数据的“数据"载体一般还需再依附于一定的电子设备。


与定义林立的“电子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却是一个概念相对统一的源自计算机行业内部的高科技移植术语,其内涵与外延都比较明确。正是基于“电子数据”的前述特点,再加上其他备选概念(包括“电子证据”)自身的模糊性、局限性,正式立法就不能不优先考虑令“电子数据”占位,以满足实践的紧迫需求。


二、类型与适用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已经衍化出了纷繁复杂的形式。它比较常见的形式有:一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手机通话记录等;二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单个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三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电子货币及交易记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四是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VCD、DVD光盘资料等。此外还有电子签章、电子资金划拨等,而电话录音、电子文件、数据库文件、手机短信等也常被列人电子证据的范畴。


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很广,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在仲裁、司法鉴定中也有适用,随着技术的发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丰富,电子证据的适用场景会更多,也会受到更多关注。